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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下车库被水淹谁负责要分情况:1.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负责赔偿。像这种在地下停车场因为停车场进水而导致汽车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2.此外,向物业公司交纳有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小区车库被淹物业给业主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车库因为水管漏水等原因,导致业主车辆被水淹、水侵的,物业应当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如台风、雨涝等极度恶劣气候,造成雨水或外部其它水源灌进地下车库的,物业不会赔偿。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1-06-15:雨灾之问: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是否该赔偿?
法律分析:这种依具体情况而定。车库因为水管漏水等原因,导致业主车辆被水淹、水侵的,物业应当负责赔偿。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雨涝等极度恶劣气候,造成雨水或外部其它水源灌进地下车库的,物业不会赔偿。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自然界极端气候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集体、单位和个人经济财产损失,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管理单位上了公共责任险,则可以由公共责任险在保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受切变线影响,2021年6月13日17时到14日05时我市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局地强降水达322毫米,小时雨强达125.4毫米,属濮阳市建市以来城区最大降水,在未受台风影响下,出现此类天气历史罕见 。”这是濮阳气象局日后研判的消息,短短几行字的背后,却是一个城市的灾难。一场突如其来的豪雨,瞬间让城市一片汪洋,龙乡成了水乡,几乎全部道路大面积积水,许多车辆抛锚,很多小区也是积水严重,甚至倒灌进地下室、车库,市民财产损失惨重。灾害发生后,即便仍旧暴雨如注,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自然灾害面前,人类其实相当脆弱。风雨过后,见到的未必是彩虹,而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各式各样的麻烦。但归根结底,问题还是要处理和面对。本平台试图从法律角度追本溯源,探讨一下有关问题的处理,供大家参考,今天推出第一期: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是否该赔偿?
回答问题之前,我们不妨看一个案例:
2017年8月3日,大连市暴雨成灾,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地下车库进水,多辆车被淹,孙先生停在车库停车位上的一辆北京现代车被淹受损,花费4.3万元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事后,孙先生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孙先生的车水淹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一节,2017年8月3日至4日,受第10号台风“海棠”残余环流北上和北方冷空气共同影响,全市出现强降水天气,降雨范围广、雨量多、强度大,市政管网排水不畅、小区车库地势低洼等因素均加剧了被告防止车库水淹、保护业主财产的难度。
孙先生作为成年人,对暴雨可能的危害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孙先生未意识到暴雨时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可能产生的危险,故其对自身财产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物业服务部门,在2017年8月3日之前,气象部门已对暴雨的雨量、时间进行了预测,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被告若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排水措施,暴雨造成的损害可能降至最低。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法院酌定孙先生承担70%责任,小区物业按30%的比例承担孙先生损失。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车辆维修损失费1.2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物业公司认为,2017年8月3日夜间到8月4日凌晨的暴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系自然灾害;物业已尽到通知义务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不应对孙先生车辆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认定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该法条并未对“充分履行”做具体的定义,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如履行上述义务的免责,物业公司在暴雨来临前,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2017年8月3日至4日全市出现强降水,但该强降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车主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索赔。
大部分情况下,积水都是慢慢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不可判断不可抗力的,因此如果出现积水淹车,物业是需要负责的。
物业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需要承担起相应责任。气象预报已经预测到暴雨,物业公司应事先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等方式提醒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存在通知不到位、防范不及时,抢险未尽责的情况,那么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车水淹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暴雨属于可预见因素,暴雨来临后导致的后果也是积累性的,因此在地下车库进水导致车辆被淹的事件中,不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物业如果尽到了义务,但仍然造成财产受损,则物业履行了合约规定,不属于违约需要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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